(2014)川刑执字第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路卫林一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卫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4)川刑执字第003号路卫林,男,汉族。罪犯路卫林于2014年5月13日因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4年9月25日罪犯路卫林以自己身体有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递交了申请书及病历。经审查,罪犯路卫林的病情经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河中心医院黄医(2015)刑医鉴字第3号刑事诉讼医学鉴定书鉴定,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并已经过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的专家论证,论证意见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罪犯路卫林的病情符合监外执行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罪犯路卫林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审判长 王春华审判员 彭 欣审判员 董 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