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孟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9086-1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志勋、陈才,重庆红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德,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江 英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郭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建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