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民初字第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郑明新与刘新街、侯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新,刘新街,侯美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寿民初字第1499号原告郑明新。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山东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新街。被告侯美玲。原告郑明新诉被告刘新街、侯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明新及委托代理人李英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新街、侯美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明新诉称,自2011年11月份起,两被告以虚构炒期货能取得巨额收益为幌子,欺骗原告信任,先后数次从原告处借款使用,到2014年2月8日,经双方结算两被告累计向原告借款4070000元,已归还220000元,尚欠本金3850000元。双方同时签订了还款协议,约定:自2014年2月8日起,两被告每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如不按时还款,按月息2分计算利息,被告刘新街的弟弟刘明街作为见证人,在还款协议和借条上签字确认了上述事实。协议签订后,到2014年11月8日,按照协议约定两被告应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元,但两被告仅归还了417000万元,尚欠933000元未还(余款2500000元另行起诉)。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50000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933000元。被告刘新街、侯美玲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新街与被告侯美玲系夫妻。2011年起,被告刘新街多次向原告借款,并分别于2011年12月21日、2012年5月1日、6月30日、7月18日、10月19日出具1300000元、400000元、300000元、400000元,1250000元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了借款利息。2014年2月8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刘新街尚欠原告借款3850000元,并重新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郑明新现金3850000元,(2014年2月8日以前所打借条全部作废),不计利息。借条下方载明:说明:(此借条为刘新街反复对账后写的)刘新街在2014年2月8日前累计借到郑明新现金4070000元整,已还款220000元后,仍欠郑明新38500**元整,出具此借条后之前所写借条全部作废。为还款双方已达成协议。若再发生争议或纠纷均以此借条承担法律责任。双方签字认可处原告与被告刘新街签字,见证人处刘明街签字。同日,双方签���还款协议一份,内容为:经刘新街与郑明新协商,决定以下方式还款:1、每月月底还款150000元整,多还不限(从总借款中扣除)。2、若刘新街当月不能按时还款,最多延迟一个月,延期到期后若不能偿还,须追加偿还总借款剩余当月款项的2分利息,否则后果自负。原、被告及见证人刘明街分别签字。截止2014年11月8日,被告应返还原告借款1350000元,被告于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8日陆续返还共计417000元,余款933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还款协议、录音资料、被告提交的银行明细及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新街之间的借贷关系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未按时返还原告借款,双方对账后被告重新出具借条,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拖欠的行为不当,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原告仅主张2014年11月8日前的到期债权933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侯美玲与被告刘新街系夫妻,应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新街、侯美玲返还原告郑明新借款93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原告���担170元,被告负担131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锋审 判 员 李永惠人民陪审员 崔维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