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安徽迎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霍山县鸟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霍山县鸟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18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永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鸟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中铧,该公司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1日作出的(2013)霍民二初字第0033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鸟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安徽迎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8262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227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霍山县鸟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053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另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礼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