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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7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少培与谭惠常、谭惠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少培,谭惠常,谭惠贞,徐东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771-1号原告:黄少培,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0618。被告:谭惠常,女,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台山市,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546。被告:谭惠贞,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842。被告:徐东辉,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0356。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故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少培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劲雄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昊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