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礼民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王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