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礼民初字第009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礼民初字第00969号原告陈某某,女。被告邓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邓某某离婚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代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王 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