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长昭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上海长昭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长商初字第00353号原告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法定代表人徐建刚,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乐(受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长昭置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788号南座S-F2-08室,现住所地上海市金山江路1325号。法定代表人张春泽,上海长昭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长昭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97.5元、保全费4770元,合计10567.5元(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裕华铝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益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阅懿第1页共2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