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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文峰、张娟与衡阳市中房兴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峰,张娟,衡阳市中房兴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二初字第265号原告张文峰,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娟,系原告张文峰之妻,女,196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衡阳市中房兴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红湘北路76号都市村庄附属楼。法定代表人曾桂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文峰、张娟与衡阳市中房兴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文峰、张娟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文峰、张娟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峰、张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峰、张娟共同负担。审 判 员  阳 林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赵湘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