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催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邢台市英奎机械厂、戚英霞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邢台市英奎机械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66号申请人邢台市英奎机械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后晋祠村****号。投资人戚英霞。申请人邢台市英奎机械厂于2015年6月24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30005128914736、票面金额5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金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9月3日、收款人为常州惠斯德商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邢台市英奎机械厂有权向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