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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洋执字第003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文君与被执行人岳志鹏、岳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文君,岳志鹏,岳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洋执字第00328号申请执行人袁文君,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岳志鹏,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岳斌(聋哑人),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洋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被执行人岳志鹏、岳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件标的92650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岳志鹏履行执行款10万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洋民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保整审判员  岳清华审判员  何文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天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