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广德与王汉平与王汉雄与王圣刚与王玉琼与海口港通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圣刚,王汉平,王汉雄,王伟,王广德,王玉琼,海口港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988号申请执行人王圣刚。申请执行人王汉平。申请执行人王汉雄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王广德。申请执行人王玉琼。被执行人海口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庆俊,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圣刚、王汉平、王汉雄、王伟、王广德、王玉琼与被执行人海口港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交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海口港通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昕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