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二初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409号原告周某,男,1966年7月1日生,汉族,现住玉州区。被告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业县大平山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庞德坚,执行董事长,住兴业县。原告周某诉被告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关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拔南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王世妮、人民陪审员罗晓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9月2日和同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梁艳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玉林市美凰鸡业有限公司关于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8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梁拔南代理审判员 王世妮人民陪审员 罗 晓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梁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