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陆安灵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799号原告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东环路居上百合园*层别墅**号。法定代表人梁丽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梅芳,公司会计。被告陆安灵。原告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宇公司)与被告陆安灵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年3月2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梅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安灵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银宇公司诉称,2010年8月10日,被告购买原告开发建设的丽景人家15栋1单元1901号商品住宅一套,当时合同记载房屋建筑面积为137.62㎡,后房产测绘确认房屋建筑面积为146.52㎡,多出8.90㎡。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补交面积差价款24605.00元(2764.50元/㎡×8.90㎡)。经催索,被告拒绝补交,遂原告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补交面积差价款2460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应诉、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0日,原、被告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为乙方)购买了原告(为甲方)开发建设的丽景人家15栋1单元1901号商品住宅一套,该房销售建筑面积137.62㎡,单价2764.50元/㎡,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房款,共计380450.00元。房屋面积以房产局实际测量为准,如有面积差异,单价不变,多还少补。合同还就其他事项进行约定。房屋建成后,经委托来宾市开源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于2011年12月5日确认被告所购买房屋产权面积为146.52㎡,比合同约定多出8.90㎡。由于房屋的实际面积超出合同约定的面积,故原告要求被告补交面积差部分的房款,被告拒付,2015年3月2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补交面积差价款24605.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测绘成果报告书等相关证据证实,并经庭举证、认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签后,原、被告在履行合同时,原告向被告交付房屋的面积大于合同约定的面积。依据合同约定,房屋面积以房产局实际测量为准,如有面积差异,单价不变,多还少补。故原告诉请被告补交面积差价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安灵给付原告柳州市银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面积差价款24605.00元。本案受理费41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陆安灵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以在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正光审 判 员 卢 艳人民陪审员 周雪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