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滁州市虎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滁州新盛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滁州市虎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滁州新盛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143号原告:滁州市虎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法定代表人:夏怀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荣神,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节富,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滁州新盛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蔡宋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涛,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滁州市虎胜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被告滁州新盛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安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