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6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655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创路168号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科技园研发中心E栋1-7层。负责人:原廷会,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杨,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3号。负责人:牟德胜,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超,该分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347元,减半后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5173.5元。代理审判员 朱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镇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