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埠民诉保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张仁芳与沈阳经济区彰武安恒运输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仁芳,沈阳经济区彰武安恒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埠民诉保字第00034号申请人张仁芳。被申请人沈阳经济区彰武安恒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阜新市彰武县彰武镇西环路4段北16号。申请人张仁芳与被申请人沈阳经济区彰武安恒运输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仁芳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沈阳经济区彰武安恒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300000元,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仁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就地扣押被申请人沈阳经济区彰武安恒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辽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辽J×××××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毁损、赠与或设定其他物权,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毛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