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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执字第0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叶雪雷与彭爱媛、张宜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雪雷,彭爱媛,张宜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执字第0753号申请执行人叶雪雷。委托代理人徐斌(受叶雪雷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彭爱媛。被执行人张宜昌。叶雪雷与彭爱媛、张宜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的(2014)惠阳民初字第00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彭爱媛、张宜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叶雪雷借款本金935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5万元自2013年6月8日起计算,43500元自2013年7月10日起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应给付之日止)及代理费3337.5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彭爱媛、张宜昌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彭爱媛、张宜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叶雪雷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彭爱媛、张宜昌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叶雪雷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彭爱媛、张宜昌无银行存款亦无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彭爱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宜昌名下苏B×××××车辆由本院他案首封。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产监局调查,被执行人彭爱媛、张宜昌名下的房产已由本院他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彭爱媛、张宜昌名下无公积金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彭爱媛、张宜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正在处置的房产及下落不明的车辆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惠阳民初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正伟审判员  王晓华审批员赵新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