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庭委托委托执行李海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庭,李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李海明,男,汉族。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刑庭委托委托执行李海明罚金一案,经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刑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海明发出执行通知后,因被执行人李海明不在家,被执行人李海明的父母代为交纳罚金。该案委托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文执字第101号案件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