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谭朝协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某某,谭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江中法刑二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农民,住开平市。2010年8月20日因犯诈骗罪、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总和刑期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15000元,2012年2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谭某某,农民,住开平市。2008年4月1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4年9月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逮捕,现已被取保候审。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某、谭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5月6日��出(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讯问了上诉人龚某某后,上诉人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后在二审庭审中又表示坚持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晓芳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2015)江开法刑初字第223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俊明审判员 李小华审判员 梁艳芬二���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楚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