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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汤道民与王进莲、夏方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道民,王进莲,夏方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2685号原告:汤道民,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委托代理人:陈永,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代理人:靖月,安徽玉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进莲,女,汉族,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夏方品,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同上。原告汤道民诉被告王进莲、夏方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汤道民于2015年7月3日诉讼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均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5日、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道民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永、靖月,被告王进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夏方品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汤道民诉称:被告王进莲和夏方品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被告以承揽水电安装工程为名多次向原告借款,承诺按月息4分支付利息。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不仅没有按约定支付原告利息,至2014年12月19日,被告尚欠原告本金9万元未还。当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又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归还2万元。现请求判决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王进莲辩称:这钱是替秦见喜借的,我打条子给原告,秦见喜打条子给我,我也陆续还了10万元,我同意偿还7万元借款本息,但现在暂时没有钱。夏方品没有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王进莲和夏方品系夫妻关系。自2012年初,两被告先后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4年12月19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借款9万元,王进莲于同日向汤道民出具9万元借条一张,承诺于2015年2月12日偿还。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借款2万元,余款7万元没有偿还。原告经催要无果后遂诉讼来院。本院认为:被告王进莲和夏方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汤道民借款,该债务为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王进莲对尚欠原告汤道民借款7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亦同意偿还。原告汤道民要求被告王进莲和夏方品偿还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进莲、夏方品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汤道民借款7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2月13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被告王进莲、夏方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