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953-1号原告孟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蔡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蔡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