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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一初字第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孟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953-1号原告孟某。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蔡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蔡某名下价值人民币2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白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