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超与董沂莎、董发良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董沂莎,董发良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王超。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沂莎。被告董发良。原告王超诉被告董沂莎、董发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