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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获民初字第1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超与董沂莎、董发良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董沂莎,董发良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1636号原告王超。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沂莎。被告董发良。原告王超诉被告董沂莎、董发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超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郭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