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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城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兰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兰永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城执字第538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兰永芳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柳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4日作出的(2015)柳城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兰永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润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兰永芳偿付物业服务费1391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兰永芳之妻李雪婷设在农行柳城白阳支行账号为95×××19内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宁   敏   华执行员 宁   敏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汉柳书记员黄汉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