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金诉保字第00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坤葱、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坤葱,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聂宗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诉保字第00119号申请人:李坤葱,女,1975年9月18日生,汉族,安徽六安人,住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肥西县山南镇街道。组织机构代码:71992090—8。法定代表人:马常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聂宗树,男,1983年6月20日生,汉族,安徽肥西人,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李坤葱与被申请人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聂宗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于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聂宗树实际所有皖A×××××0皖H×××××0重型半挂货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坤葱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登记于安徽省肥西金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被申请人聂宗树实际所有皖A×××××0皖H×××××0重型半挂货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旭东代理审判员 祝万浩代理审判员 龚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窦阳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