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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陈素玲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素玲,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陈素玲。被执行人:XX。陈素玲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民初字第0051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素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控了被执行人XX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被执行人XX暂无有效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陈素玲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执本次行程序,待发现财产后再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民字第10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素玲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戴卫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文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