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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乾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被 告 人 赵 某 某 非 法 占 用 农 用 地 案 一 审 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乾刑初字第12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取保候审。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刑诉字(2015)第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大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5月份某天,被告人赵某某为种植粮食作物,非法开垦乾安县所字镇灵字村南的草原43.5亩,造成草原毁坏。为此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份某天,被告人赵某某为种植粮食作物,非法开垦乾安县所字镇灵字村南的草原43.5亩,造成草原毁坏。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书证、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被告人赵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草原43.5亩,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王忠喜审判员  林春颖审判员  刘建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