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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非字第883、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林忠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林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非字第883、884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鹿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柯志成。被执行人:林忠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鹿行审字第00235、00236号行政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忠辉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93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权、股票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