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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催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枣庄博泰贸易有限公司、陈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枣庄博泰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63号申请人枣庄博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薛城永福北路永福花苑。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伟,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枣庄博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040005121906677、票面金额1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科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5月26日、收款人为江苏金宏翔绣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华夏银行常州分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枣庄博泰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向华夏银行常州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