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望高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与刘福林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望高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刘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八民一初字第1734号原告:望高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刘耀安。诉讼代表人:刘广良。诉讼代表人:刘建荣。诉讼代表人:刘定奇。委托代理人:冯钧,广西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福林。委托代理人:刘秋红,北京市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律师。原告望高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刘福林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望高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于2015年9月28日以另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系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望高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望高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负担。审判员 毛婧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