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商初字第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林锦坛、郭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林锦坛,郭辉,林锦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41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负责人:张邦业。被告:林锦坛。被告:郭辉。被告:林锦仙。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龙湾支行与被告林锦坛、郭辉、林锦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明确告知原告至迟应在立案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逾期不交按撤诉处理,但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汉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章林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