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台玉商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华小红与金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小红,金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630号原告:华小红。被告:金富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小红与被告金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元,保全费208元,合计人民币343元,由原告华小红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