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商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华小红与金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小红,金富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2630号原告:华小红。被告:金富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小红与被告金富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小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35元,保全费208元,合计人民币343元,由原告华小红负担(此款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静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林晓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