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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6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袁某某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633号原告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董事长。被告袁某某,男,汉族,35岁,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袁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某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刘正品审判员 车绍文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