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聊城润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聊城市大顺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830号原告聊城润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帽北街21号。法定代表人魏方峰,经理。被告聊城市大顺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利民西路16号。法定代表人周送宝,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润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聊城市大顺发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润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润华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1元由原告聊城润华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 焱人民陪审员 何景亚人民陪审员 王红权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倩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