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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吴奎与张玉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奎,张玉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948号原告吴奎,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霍家民,永城市司法局马牧法律服务所。被告张玉东,男,196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奎诉被告张玉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奎于2015年9月24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吴奎负担。审判长 王 敏审判员 彭敬山审判员 宋 倩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紫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