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灌民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蒋义顺小组、蒋义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灌民初字第2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灌阳镇建设路23号。负责人李组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潘起蔚,该行部门经理。被告蒋义顺小组(蒋义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水车乡德里村。负责人蒋认顺。被告蒋义顺,农民。被告蒋德顺,1950年10月16日,农民。被告蒋福军,农民。被告蒋运吉,农民。被告蒋爱国,农民。被告蒋运顺,农民。被告蒋邦玉,农民。被告蒋翠荣,农民。被告蒋玉成,农民。被告蒋富国,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与被告蒋义顺小组、蒋义顺、蒋德顺、蒋福军、蒋运吉、蒋爱国、蒋运顺、蒋邦玉、蒋翠荣、蒋玉成、蒋富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蒋义顺小组、蒋义顺、蒋德顺、蒋福军、蒋运吉、蒋爱国、蒋运顺、蒋邦玉、蒋翠荣、蒋玉成、蒋富国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蒋义顺小组、蒋义顺、蒋德顺、蒋福军、蒋运吉、蒋爱国、蒋运顺、蒋邦玉、蒋翠荣、蒋玉成、蒋富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灌阳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范利平审 判 员 张爱军人民陪审员 陆增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莫 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