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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何庆胜与施广义、张桂英、施明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庆胜,施广义,张桂英,施明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164号原告:何庆胜,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施广义,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桂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施明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何庆胜诉被告施广义、张桂英、施明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何庆胜于2015年9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庆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何庆胜承担。审判员  姚艾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 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