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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25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小民初字第02504号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太原市邮政储蓄银行职员。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建平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2013年2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于××××年××月××日到太原市杏花岭区民政局领取结婚证,2014年6月15日生下了儿子王某乙。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被告独自居住娘家,至今分居生活,原告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相互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幸福,夫妻感情日渐淡薄。原告于2015年5月提出协议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现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为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乙由被告抚养;3、家庭财产宝骏轿车一辆归被告。被告张某辨称,被告婚后住在娘家时间长是由于原告的家庭原因造成的,被告与原告并不缺乏了解,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从网上认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6月15日生育一子取名王某乙。婚后双方因居住等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庭审笔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婚后必然需要磨合,因此,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实属难免,但双方应当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加强沟通,遇到矛盾及时化解,这样才能维系家庭的和睦。综合全案,原告提出的双方感情已破裂的理由不足,且离婚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丽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