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翟某某诉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某,夏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815号原告翟某某,男。被告夏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某诉被告夏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翟某某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某在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翟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