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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6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刘铁平与张倩、张君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铁平,张倩,张君盈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618-2号申请人刘铁平,男,1960年3月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被执行人张倩,女,1978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执行人张君盈,男,197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新灵东区。本院在审理刘铁平与张倩、张君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9日以(2015)灵民一初字第6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张倩、张君盈共同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新灵东区信用联社家属楼2—602幢6层602号房屋一套。本院在执行刘铁平与张倩、张君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上述查封的房屋。于2015年8月8日至9日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于2015年9月13日至14日第二次拍卖,买受人毛峰峰(身份证号码:)以14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倩、张君盈共同所有的位于灵宝市新灵东区信用联社家属楼2—602幢6层602号房屋一套(房产证号为:灵宝市房权证东区字第××号、灵宝市房权证东区字第××号)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毛峰峰(身份证号码:),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毛峰峰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毛峰峰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赵学仁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国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