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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白仲臣与郭胜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仲臣,郭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白仲臣,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被执行人郭胜波,男,1981年7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白仲臣与郭胜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44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郭胜波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0000元;交纳诉讼费50元、申请费5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郭胜波于2016年1月29日前将借款10000元一次性付清,诉讼费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自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案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己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书 记 员  肖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