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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荥民二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帅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荥民二初字第1194号原告李帅,男,1987年9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畅玉倩,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子荟,河南神龙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农业路72号国际企业中心A座6楼。负责人张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耀坤,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帅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帅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帅自愿撤回起诉,系对本人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帅负担。审判长  任丙申审判员  王慧芳审判员  季慧云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佼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