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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268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无际与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无际,刘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26802号原告王无际,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荣,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原告王无际与被告刘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田青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春苗、薛培丽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无际的委托代理人赵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王无际起诉称:王无际与刘荣系朋友关系,刘荣因急需用钱向王无际借款10万元,经多次催要未果。现王无际诉至法院要求刘荣归还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荣承担。被告刘荣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5日,刘荣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王无际借款10万元。王无际称其中97500元借款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刘荣,另外2500元是通过现金的方式交付给刘荣,借款到期后,刘荣未偿还任何借款。上述事实,有王无际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刘荣向王无际借款并出具借条,可以认定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均应全面履行。王无际已经出借相关款项,刘荣应归还借款,王无际依据借条向刘荣主张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本院予支持。刘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无际借款十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刘荣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田 青人民陪审员  张春苗人民陪审员  薛培丽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齐鑫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