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琳与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琳,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青州新百利实业有限公司,山东广通家居有限公司,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蔡丹,李伟才,孙静,武洪起,房孝新,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2002号申请人张琳。委托代理人马庆鸿,山东古州圣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山东嘉德福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2667号。法定代表人李雁洲,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广通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亚东街2667号。法定代表人李雁洲,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州新百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益都街道东夹涧村。法定代表人房孝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广通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中央华府18号楼广通家居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蔡丹,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海岱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范公亭西路1775号。法定代表人梁冬冬,总经理。被执行人蔡丹。被执行人李伟才。被执行人孙静。被执行人武洪起。被执行人房孝新。被执行人黄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民初字第57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