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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刑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多加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多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甘刑执字第410号罪犯多加,男,藏族,生于1988年9月10日,小学文化,四川省新龙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09)甘中刑一初字第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多加犯盗窃、盗窃枪支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后交付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川刑执字第135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4)甘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9年6月6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多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多加2014年获狱部“记功”奖励一次,2015年7月获狱部“劳积”奖励一次,2014年2月2015年7月累计积分150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行政奖励批示表、奖励通知书、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多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多加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军代理审判员  林杉杉人民陪审员  高 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翟光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