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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辖终字第00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寅阳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戴文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城闸路129号。法定代表人宋陈明,董事长。上诉人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八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启东市人民法院(2015)启民初字第0016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振华重工启东海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 盛代理审判员  陆炜炜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