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州民初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恩军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周恩军,男,生于1966年12月,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巴中市巴州区。委托代理人杨明亮,巴中市巴州区科技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水务局。法定代表人苟中良,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恩军与被告巴中市巴州区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恩军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恩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周恩军负担。审 判 长 陈鹏云人民陪审员 张华珍人民陪审员 杨志高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秘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