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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二初字第00520-2号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晋元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鲁绪文,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已主动支付货款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26元,由原告马鞍山豹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启龙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