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赣民初字第0461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大良、王月等与赣榆区城头中心卫生院、赣榆区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良,王月,李祥瑞,赣榆区城头中心卫生院,赣榆区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赣民初字第04617号原告李大良,男,1967年12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671226025X,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城西镇方庄村一队15号。原告王月,居民。原告李祥瑞,居民。法定代理人李其明,男,1990年6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006122654,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县城西镇方庄村一队15号。委托代理人范懿杰,赣榆区黑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赣榆区城头中心卫生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城头镇城头村。法定代表人熊新建,院长。被告赣榆区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39号。法定代表人徐宏团,院长。委托代理人魏霞、徐亚萍,江苏瑞里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182号。法定代表人李小民,院长。委托代理人徐道波,系该医院法律顾问。被告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幸福路16号。法定代表人杨庆松,院长。委托代理人杨荣,系该医院法律顾问。被告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316号。法定代表人孟尔旺,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良、王月、李祥瑞与被告赣榆区城头中心卫生院、赣榆区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良。王月、李祥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大良、王月、李祥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大良、王月、李祥瑞撤回对被告赣榆区城头镇中心卫生院、赣榆区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二人民医院、连云港市第四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980元,收取580元,由原告李大良、王月、李祥瑞承担。审 判 长 程德春审 判 员 龚书明人民陪审员 张明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