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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执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192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某乙,女,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某丙,女,1963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某丁,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王某甲与被执行人王某乙等赡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5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某乙等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予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博兴县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债权;三、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新江审判员  栾建国审判员  徐清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