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廖某与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少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廖某,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戚某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廖某与被告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戚某某经本院于2015年6月2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和,与被告纠纷不断,200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互不往来已多年。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7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般,生育一女廖某某(2000年1月22日出生)。2009年10月,原告与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夫妻关系不睦,被告与原告分居生活至今。2015年2月,原告起诉来院,以与被告分居生活多年,互无往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未答辩。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证明材料等证据,经当庭询问、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婚后夫妻间虽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但尚能相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只要放弃离婚念头,被告改正自己的缺点,相互理解,相互关心,是能和好夫妻关系的。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当承担未到庭应诉的后果。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廖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廖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文峰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耀 微信公众号“”